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妇女组织建设和妇女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机关、事业单位妇女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科学院妇女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以及《中国科学院京区事业单位妇女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中科院物理研究所妇女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物理所) ,依照《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分别建立妇女工作委员会和妇女小组,妇女工作委员会和妇女小组是在所党委领导下,各实验室及部门妇女的群众组织,是所党组织联系广大女职工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妇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所妇工委),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妇工委的指导,在物理所科技创新实践中发挥妇女组织的独特作用。
第四条 所妇工委承担物理所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职能。
第五条 所妇工委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导,引导广大妇女坚定理想信念、听党话、跟党走,自觉把个人理想和追求融入党和国家科技事业发展中,依靠所妇工委开展活动,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妇女服务。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所妇工委的基本职责是:
-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和维护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不懈强化理论武装,坚定妇女组织正确的政治方向;
- 积极传递妇女组织温暖,加大对女职工的人文关怀,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有益于女职工身心健康的文体、联谊、咨询等活动;
- 加强所妇工委建设,指导各实验室及部门妇女委员会开展工作,不断增强全所女职工的凝聚力;
- 推动并参与有关妇女发展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向所党委和工会反应女职工的意见、建议,代表全所女职工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
-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所妇工委全体委员会议;及时向各实验室及部门妇女小组传达有关文件、指示精神、布置工作任务,通报工作情况;
- 开展培训、交流和研讨等活动,提高妇女的理论素养、知识水平和工作技能,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 完成京区事业单位妇女工作委员会部属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组 织
第七条 所妇工委委员由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或推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委员人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委员如有变动可以补选。所妇工委换届结果、变动情况须报京区事业单位妇工委备案。成立或撤销妇工委,须经本单位妇女代表会议通过或同级党委审核,并报京区事业单位妇工委批准。
第八条 各实验室及部门有女职工25人以上的,应建立妇女委员会,不足25人的,应建立妇女小组,小组负责人可以由同级工会女职工委员担任,也可以由热爱妇女工作的其他人员担任。各实验室及部门妇女小组成员变动情况须报所妇工委备案。
第四章 干 部
第九条 所各级妇女工作干部采取专兼职结合的办法,工作内容列入本人岗位职责,作为考核的依据。
第十条 所各级妇女工作干部,应体现不同妇女群体的代表性,并具有一定的妇女群众基础。各级妇女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应热爱妇女工作,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水平、思想道德素质和组织领导能力。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一条 所妇工委及各实验室及部门妇女小组经费由下列几个方面组成:
(一) 单位的事业费拨款,在单位财政中专项列支;
(二) 各级工会女职工活动经费中的专项列支;
(三)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妇女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
2019年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