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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妇女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2019年01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妇女组织建设和妇女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机关、事业单位妇女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科学院妇女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以及《中国科学院京区事业单位妇女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中科院物理研究所妇女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物理所) ,依照《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分别建立妇女工作委员会和妇女小组,妇女工作委员会和妇女小组是在所党委领导下,各实验室及部门妇女的群众组织,是所党组织联系广大女职工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妇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所妇工委),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妇工委的指导,在物理所科技创新实践中发挥妇女组织的独特作用。

第四条  所妇工委承担物理所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职能。

第五条  所妇工委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导,引导广大妇女坚定理想信念、听党话、跟党走,自觉把个人理想和追求融入党和国家科技事业发展中,依靠所妇工委开展活动,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妇女服务。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所妇工委的基本职责是:

  1.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和维护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不懈强化理论武装,坚定妇女组织正确的政治方向;
  2. 积极传递妇女组织温暖,加大对女职工的人文关怀,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有益于女职工身心健康的文体、联谊、咨询等活动;
  3. 加强所妇工委建设,指导各实验室及部门妇女委员会开展工作,不断增强全所女职工的凝聚力;
  4. 推动并参与有关妇女发展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向所党委和工会反应女职工的意见、建议,代表全所女职工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
  5.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所妇工委全体委员会议;及时向各实验室及部门妇女小组传达有关文件、指示精神、布置工作任务,通报工作情况;
  6. 开展培训、交流和研讨等活动,提高妇女的理论素养、知识水平和工作技能,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7. 完成京区事业单位妇女工作委员会部属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组  织

第七条  所妇工委委员由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或推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委员人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委员如有变动可以补选。所妇工委换届结果、变动情况须报京区事业单位妇工委备案。成立或撤销妇工委,须经本单位妇女代表会议通过或同级党委审核,并报京区事业单位妇工委批准。

第八条  各实验室及部门有女职工25人以上的,应建立妇女委员会,不足25人的,应建立妇女小组,小组负责人可以由同级工会女职工委员担任,也可以由热爱妇女工作的其他人员担任。各实验室及部门妇女小组成员变动情况须报所妇工委备案。

 

第四章 干  部

第九条  所各级妇女工作干部采取专兼职结合的办法,工作内容列入本人岗位职责,作为考核的依据。

第十条  所各级妇女工作干部,应体现不同妇女群体的代表性,并具有一定的妇女群众基础。各级妇女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应热爱妇女工作,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水平、思想道德素质和组织领导能力。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一条  所妇工委及各实验室及部门妇女小组经费由下列几个方面组成:

(一)  单位的事业费拨款,在单位财政中专项列支;

(二)  各级工会女职工活动经费中的专项列支;

(三)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妇女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      

201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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