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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所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条例
2010年10月2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研究所“一流管理”目标的实现,更加充分地发挥我所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的作用,实现职代会提案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更有效发挥其在研究所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并结合本所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文中的“提案”是指由物理所职工代表提出的符合本条例相关规定的书面文件。“提案工作”是指从提案的组织征集到提案的处理结果公布等一系列相关的工作。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优化管理和促进研究所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 提案工作是职代会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的重要工作之一,是进一步促进研究所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必要形式,是职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渠道,是广泛调动职工积极性、激发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群策群力建设高水平研究所的重要途径。

    第五条  提案工作要注重提案质量与提案办理效率,要讲求实效。

    第六条  提案由职代会代表就研究所的改革、发展和创新及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征集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后,向职代会提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职代会主席团下设提案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提案相关工作。提案工作小组负责人由职代会选出的常设主席团中的成员担任,小组成员由职代会主席团指定的责任心强、热心公益事业、有一定代表性的职工代表担任。小组由5位成员构成。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代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提案工作小组职责:

    (一)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征集、分类、汇总提案。

    (二)对提案进行形式审查。

    (三)向常设主席团和职工代表大会汇报提案工作情况;负责与所党委和所务会在提案工作中的沟通。

    (四)在职工大会后,对提案办理进行检查和督促,推动承办部门认真办理,落实提案。

    (五)对提案的办理结果综合分析,组织报道,情况通报及反馈信息。

    (六)评选优秀提案。

    第九条 职代会主席团在提案工作中应负责组织听取、审议、通过提案工作小组关于提案工作的报告及决定提案工作中相关的重要事宜。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

    第十条  提案的提出

    提案须有正式职工代表1人作为提案人,正式职工2人以上(含2人)附议,共同签字后方可作为有效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应严肃认真地履行提案权,在拟定提案草案时应深入调查研究,听取职工意见。

    第十一条  提案的格式

    提案要求一案一事,使用统一的提案纸,允许附页。提案须有案名、案由和整改建议及措施三部分构成。

    第十二条  提案内容

    (一)提案内容应与研究所改革、发展及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相关的事项。

    (二)下列内容不能列入提案内容:

    1.不属于本所职权范围内的内容;

    2.不符合国家和上级部门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内容。

    第十三条  提案征集时间

    (一)每年召开职代会前征集一次;

    (二)征集提案时间原则上在职代会召开前1-2个月开始,并限定提案征集截止日期。具体要求由提案工作小组在提案工作开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与立案

    第十四条  提案工作小组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人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属于揭发和举报问题的;涉及民事纠纷或进入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属于学术研讨的;为本人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内容过于空泛、笼统的。

    第十五条  经初步审查通过的提案,应在职代会召开前向职工代表通报,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提案小组将反馈意见汇总、整理,报职代会主席团通过后,正式立案。

    第十六条  正式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小组进行编号、登记。在职工大会上正式公布正式立案的提案。随后报所务会,所务会讨论、确定予以采纳的议案,并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议案的处理。

    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可根据不同情况退回或作为意见、建议处理。作为意见、建议处理的提案由工作小组以适当方式转送有关部门,并向提案者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  对研究所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反映广大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列为重点提案。对涉及大局问题的又无法在短期内解决提案,提案工作小组报请所党委以建议案的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八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和研究所的有关规定办理提案。

    (一)提案办理工作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保证质量,涉及提案部门的领导要亲自抓,指定专人负责。对提案所涉及的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在二个月内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要据实说明情况,给提案人以书面答复。

    (二)承办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直接在提案纸(可附页)上对提案进行书面答复。书面复文要求必须明确答复“已经落实”、“正在落实”、“暂缓落实”、“无法落实”四种意见,并详细说明情况或理由。

    (三)复文要有部门负责人签字。复文完成后由承办单位将提案纸送交第一提案人沟通意见,提案人签署反馈意见后,由承办单位送交提案工作小组留存备案。

    (四)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协同办理的提案,提案工作小组应指定负有领导责任的主办部门办理,主办部门应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商解决办法。

    (五)在提案办理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工作小组向承办部门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

    第十九条  对重点提案,提案工作小组可采用协商座谈、实地考察等方式推动提案办理工作。对尚需落实或当年不能解决的问题,要继续跟踪,督促落实。  

第六章  优秀提案及表彰

    第二十条  建立提案评优与表彰机制,激励职代会代表以强烈的责任心,以扎实深入的工作作风,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高质量提案。

    第二十一条  提案工作小组负责组织优秀提案的评选活动,负责推荐出优秀提案候选提案,经常设主席团讨论通过确定,在全体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进行表彰,并给予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职代会常设主席团和提案工作小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本提案至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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