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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所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2010年10月21日

    为了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做到“依法管理,合理使用,运行高效、职工满意”,根据《中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所工会独立开设银行账户,按有关规定提取工会经费,实行经费独立管理。分工会经费由所工会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分工会经费“年度额度制”。

    二、工会要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政策、规定及开支范围、标准等,遵守财务纪律。定期公布账目,接受会员监督和所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

    三、工会钱、账、物要分开管理。工会设专职或兼职会计, 会计、出纳要分别兼任。

    四、工会会计依照《会计法》和本所的规定,进行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五、所有支出原始凭证要有经手人和审批领导签字,购买物品要有验收人签字。

    六、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的开支,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根据“勤俭节约”和“量入为出”的原则,把有限的资金用于维护职工权益、开展职工活动和为职工办实事方面。

    七、工会每年要进行年终资产清算,在账-账相符,账-物相符的基础上编制当年工会经费收支决算和下年度工会经费收支预算,经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八、工会经费使用范围:

    1、工会组织职工参观有教育意义的展览、观看有政治教育意义的电影、戏剧等费用。

    2、工会组织举办职工业余政治教育、法律知识学习、讲演比赛、读书活动所需的费用。

    3、工会举办的文体活动费用。

    4、工会开展政治、时事、科技知识、好人好事等宣传活动,举办宣传橱窗、墙报、黑板报、展览、召开座谈会所需费用。

    5、职工福利、慰问病号、困难补助及救济费用。

    6、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建“职工之家”活动、奖励“优秀工会积极分子”费用。

    7、组织工会干部及骨干人员业务培训费用和工会管理费用。

    九、报销审批权限

    根据工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预算开支,由工会领导审批,超过权限的支出要经全体委员讨论通过。

    分工会负责人的报销审批权限为一万元(含)以下的经费使用;所工会主席的报销审批权限为三万元(含)以下的经费使用;三万元以上经费的使用由所工会委员会讨论同意,形成决议后由所工会主席签批。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0日起执行,由所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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